無錫冠豪的沖突礦產政策聲明
2012年8月22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根據2010年頒布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頒布了沖突礦物的披露和報告規則。根據規則,任何對SEC有報告義務的公司(包括外國公司)需要對其使用的產自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其相鄰九個國家(統稱“剛果區域”),包括安哥拉,布隆迪,中非洲共和國,盧旺達,南蘇丹,坦桑尼亞,烏干達和贊比亞等國家的沖突礦石(鉭、錫、金或鎢)的使用情況發布年報。
該規則亦被稱為“沖突礦產規則”,實施管制的目的在于通過使產品中使用上述礦物的企業調查供應商并公布相關信息,斷絕這類從事侵害人權的礦產開發行為的中非武裝勢力的資金來源。
無錫市冠豪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冠豪)致力確保采購涉及沖突礦產產品的過程嚴格遵守沖突礦產規則。同時我們也鼓勵使用沖突礦產的供應商根據相關產業措施,如無沖突冶煉廠計劃(CFSP),獲得沒有在冶煉和精煉機上使用沖突礦產的相關認證。
無錫冠豪的政策是,通過合理努力及措施盡量要求供應商確定其供應的產品是否含有沖突礦產。如果含有,供應商需要告知該沖突礦產的來源地。相關措施包括根據國際經濟和發展組織(“國際經合組織”)通過的受沖突影響地區和高風險地區礦業責任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導方針
(“指導方針”),以及努力完善改進相關內部程序和系統。